民國100年的民航特考又做了一些修正,其中有牽涉到飛航管制科的考試科目喔! 請大家參考
(以下節錄自民航局網站)
六、「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計畫(草案)」,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517日函送考選部核辦,有關該考試計畫重點如次:
()考試日期:暫定於100917日至919
 ()考試等級:均為三等考試。
 ()考試類科及暫定錄取人數:共暫定錄取40名。
    1、飛航管制科:暫定錄取24
    2、飛航諮詢科:暫定錄取5名。
    3、航空通信科:暫定錄取3名。
    4、航務管理科:暫定錄取8名(高雄國際航空站3名、臺中航空站2名、七美航空站2名及恆春航空站1名)。
七、考試院10059日令修正公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三等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至各類科應考年齡維持原規定。
()將第一試英語會話改為以英語個別口試(原為外語個別口試)及飛航管制科第二試之個別口試改為「以英語集體口試行之」
()有關體格檢查不合格項目之「患有精神病者」,參考警察特考考試規則規定,修正為「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將飛航管制科第一試成績占分比例由百分之九十,調降為百分之八十,第二試成績由占分百分之十,調升為百分之二十
()修正條文第9條:     
1、第2項增列「航空通信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本局指定之航空英語能力檢定,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成績不及格。」。
2、第4項增列「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前應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修正限制轉調規定,將原條文「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  (構)任職。」之規定,修正為「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5條附表表頭欄參、增列:「英語會話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十至三十分鐘」之規定。


從這裡看來,民航特考把英文語文能力給加重了。而且考官同時對多數人,高下立見。因此語言聽力和口說可能必須要加強囉!但還是一句老話,英文說得好,考試考得好,飛機都不一定管得好。所以還是先看清楚自己的個性和本質來評估自己適不適合擔任飛航管制這個高壓力和高專業性的工作。

大家加油喔!




2011/12/28加
網路上有今年的考生分享了集體口試的心得,給大家參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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